在恋爱关系中,情侣间互赠礼物、转账表达爱意是常见的情感交流方式。然而,当涉及大额资金往来,且双方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时,这些转账的性质认定及返还问题往往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。近期,一起因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引发的纠纷案件,为公众厘清了此类问题的法律边界。
案情回顾:大额转账背后的“婚嫁筹备”
据报道,男子刘某与女友王某通过社交平台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,随后开始同居。同居期间,王某多次向刘某提出购置新婚房、新车及房屋装修等婚后生活规划。月薪仅5000余元的刘某,为满足这些要求,不仅变卖了原有的房产和车辆,还通过多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,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141.82万元,并在转账时备注“自愿赠与,无需返还”。
随着债务不断累积,刘某无力偿还贷款,甚至因逾期被债权人起诉。此时,王某以刘某负债累累为由提出分手。分手后,刘某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以清偿债务,但王某认为这些钱款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,拒绝返还。双方协商无果,刘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返还141.82万元。
法院判决:大额转账非无偿赠与,违背公序良俗应返还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转账备注“自愿赠与”是否意味着款项无需返还?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刘某在转账时备注了“自愿赠与”,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、资金额度及刘某的经济实力等因素,案涉转账均发生在双方商议婚房、婚车等婚嫁筹备的关键阶段,且每笔资金均能对应婚嫁相关支出。该金额远超情侣日常小额消费范畴,不应被简单认定为无偿赠与。因此,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实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,判决王某返还刘某118万余元。
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坚持主张款项为无偿赠与。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,涉案资金并非刘某真实、自愿的无偿赠与,而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。王某假借结婚名义,持续、大额索取财物,刻意透支对方经济能力,导致刘某陷入巨额债务危机,该行为已严重违背公序良俗。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律解析: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,条件未成就可撤销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在司法实践中,恋爱期间的转账通常分为两类:
- 一般赠与:如节日红包、日常小额开销等,属于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,分手后一般无需返还。
- 附条件赠与:如大额转账、购房购车款等,若明确以结婚为目的,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。当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时,赠与条件未成就,赠与方可依法请求返还。
本案中,法院正是基于转账金额巨大、与婚嫁筹备高度关联、超出正常恋爱消费范畴等事实,认定其属于附条件赠与,从而支持了刘某的返还请求。
风险提示:理性对待婚恋财产,避免法律纠纷
此案为公众提供了重要警示:
- 明确转账性质: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,建议通过书面协议、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用途及性质,避免仅凭口头承诺或模糊备注引发争议。
- 量力而行:婚恋关系中的财产付出应与自身经济能力相匹配,避免因盲目举债、透支信用而陷入财务危机。
- 尊重公序良俗:任何一方不得假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,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返还责任,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。
恋爱是情感的交融,但财产关系需以理性为基础。在享受亲密关系的同时,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与对彼此的尊重,方能避免“人财两空”的遗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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